消防工作

发布时间:2018-07-07 14:43:1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管理,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全校师生员工及家属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营造一个良好、安宁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体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工作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进行,由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实施,学校的消防工作接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依据《甘肃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最基层的消防监督管理,业务上受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校范围内及周边开发地段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火灾的预防 第六条 建筑物的火灾预防 1.学校在规划校园建设时,必须同时规划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2.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公共用房的装修、临时用房的修建,都要按《消防法》的有关要求,由有关单位向消防部门申报,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合格后方可施工。 3.新建、扩建、改建和临时修建的用房,均要?足消防规范要求。按建筑物的使用要求,还要考虑设计消防设施、消防自动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等,并按消防技术规范配置灭火器材。 4.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部门验收。未经消防部门验收通过的建筑,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由施工方向建设方,并向国资处以及物业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移交消防设备和有关的技术资料,培训管理、操作人员。 5.各单位都要有专人对本单位范围内的消防栓、灭火器材、自动灭火设施、自动报警装置、消防警示牌等经常进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丢失、损坏和失效,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学校自备的消防车必须有专人管理,有专职司机和常备的义务消防队,能保证随时出动。 6.改建、扩建、维修建筑物时,不得随意改动、拆除、取消或封堵建筑物内的消防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如确需变更,必须事先报告保卫处,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7.建筑物内的安全通道中不得堆放杂物,堵塞通道。建筑物外不得有违章建筑防碍消防通道。 第七条 实验室和库房的火灾预防 1.实验室和库房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存放、保管,必须要有符合安全规范的场所。实验室里经常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必须限量存放,妥善管理。各种易燃、助燃气体的气瓶一律不得进入实验室。 3.各种库房内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和其他明火。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必须事先上报中层单位领导,影响较大的还要上报学校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批准,经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后方可实施。 4.实验室的可燃气体管道、动力电源等,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随意改动,不得私自乱接、乱拉电源。 5.实验室的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检查自己使用的水、电、气等是否关好。最后一个离开的人员要进行全面检查。不允许各种实验和设备在无人状态下运行。 第八条 图书馆、档案馆、资料室的火灾预防 1.图书馆、档案馆、资料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和其他明火。 2.图书馆、档案馆、资料室内的照明灯具配置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第九条 公共聚集场所的火灾预防 1.我校的公共聚集场所主要有医院、礼堂、科学馆、体育馆、图书馆、食堂、教学楼、办公楼、活动中心、学生公寓、招待所、商场、市场等。 2.公共聚集场所要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不得有物品堆放,不得随意改装房门或加装隔断,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3.要经常检查有无火灾隐患,对防火等级低的建筑材料要进行更换或做防火处理。电器材料要达到防火安全要求。 4.防火门、消防通道门的钥匙必须有专人和专门的地方妥善保管,存放钥匙的地方要有清楚的标识。并经常对门锁进行检查。 第十条 校园和家属区的火灾预防 1.禁止在校园内和垃圾道、垃圾场内焚烧垃圾和树叶等物。树丛和草坪以及其他有可燃、易燃物品的地方不得有明火,不得乱扔烟头。家长要教育小孩不得玩火。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随意改动供电线路,禁止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改动天燃气管道。 3.不得在校园和家属院内乱放乱倒易燃、易爆或可燃的气体、液体及其他杂物。 4.居民不得在居住空间以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堵塞通道,遮掩防火设施。已搭建的建筑物或已堆放的杂物必须由责任单位负责清除。 5.各单位和住户必须对自己出租的房屋加强防火安全管理,要与租房的客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要求客户遵守消防安全管理。集体住宿的地方和临时工居住的场所,必须按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 学校商场、市场的火灾预防 1.市场内禁止私自乱拉电线、乱接电源插座。 2.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保持商铺及营业场所内外畅通。 3.每个商铺及营业场所必须按要求自备合格的灭火器材。 4.餐馆内用火必须保证火苗和火焰不能引燃其他物品。 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的火灾预防 1.学校医院要制定防火安全细则,必须符合公共聚集场所火灾预防的要求。 2.学校医院要加强易燃、易爆气体和物品的管理。 3.学校医院要做好火灾发生时紧急疏散病人、陪员和医护人员的预案,职责明确。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十三条 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第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组织全校师生员工认真学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 2.督促实施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发现、总结和宣传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火灾责任人和违反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对校内的所有人员进行防火宣传和消防知识的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组织和培训义务消防队、消防员。 2.确定校内的重点防火部位,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下发校内消防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和配合校内各单位解决其存在的火灾隐患。 3.管理校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向学校申请消防专项经费。 4.追查处理一般火灾事故。保护等级火灾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5.建立健全防火档案,制定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规划,实现科学管理和现代化管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处、室、中心、附属医院、后勤集团和校办企业都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范围是: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经常进行检查落实,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及时批评、限期改正。 2.层层实行防火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将任务分解,责任到人,使人人都重视消防安全工作。 3.经常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和家属进行消防安全重要性的教育,消防灭火的常识教育,发生火灾时的自我保护和互相救助的常识教育。 4.组织本单位的义务消防员,制定灭火方案。保护和管理好本单位和本部门负责的消防设施,落实责任,防止消防器材丢失和损坏。 5.经常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消防隐患及时消除。凡属本单位无法解决的隐患,及时上报学校有关领导和保卫处。 第四章 火灾的扑救和现场保护 第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有报告火警的义务,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为报警无偿提供便利,不得延误和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十八条 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初起火灾,必须积极组织现场扑救,同时引导无关和无力扑救的群众疏散脱离火区,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在救火现场应当服从火场指挥员的指挥。 第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有关单位要配合保卫处和公安消防部门根据需要封闭或保护火灾现场,由公安消防部门调查、认定造成火灾的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起火单位要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和保卫处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据,说明情况。 第五章 火灾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根据公安机关认定的火灾原因、核定的损失情况,对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损失的大小,责令其赔偿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10?80%,然后提出行政处理意见,上报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所赔偿的款额上缴学校财务。 第二十一条 对不上等级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保卫处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有故意纵火行为者,或构成犯罪的火灾事故责任人,由公安部门查清事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消防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保卫处和公安派出所具体实施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各单位的防火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基础上,由保卫处和公安派出所建立全校的防火档案,对有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对本单位进行整改有困难的火灾隐患,由单位和保卫处上报学校有关领导,申请专项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周边开发以及出租房屋、临时工住所的防火工作实施检查监督。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对以下情况进行表彰或奖励 1.基层单位领导重视,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检查落实认真,消除隐患及时,多年未发生火灾事故者。 2.主动积极查找火灾隐患,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了较大的火灾隐患,避免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者。 3.及时发现火灾苗头,并很快将其扑灭,避免造成人员和财产的较大损失者。 4.在扑救火灾事故中处置得当,表现突出者。 5.在火灾扑灭后能克服困难保护好火灾现场,为查清事故原因提供重要依据者。 6.表彰或奖励工作应由基层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或保卫处提出上报。 第二十七条 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对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1.基层单位领导对消防安全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处置不当,造成本单位范围内的火灾损失的。 2.工作人员或有关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火灾损失的。 3.职工对子女、亲属或被监护人管教不力,造成火灾事故者。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情况,对单位和单位的主管人、直接责任人,依照《兰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分别处以规定范围内的罚款。行政处罚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关于消防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报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进行。 对单位和相关人员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理的决定。 1.影响火灾扑救工作的下列行为,处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者。 (2)故意阻碍消防车赶往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者。 (3)对火场指挥员调动指挥协助灭火救助的命令抗拒不执行者。 (4)为防止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或者破拆毗连建筑物、构筑物时,阻挠、妨碍拆除或者破拆工作者。 (5)因火灾扑救急需利用临近建筑物及有关设施时,阻拦、拒绝利用者。 2.影响、毁坏或妨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使用的下列行为,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制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者。 (2)埋压、圈占消火栓者。 (3)占用防火间距者。 (4)堵塞消防通道者。 3.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未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的下列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手续的。 (2)无消防安全措施或措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3)运输工具、容器、包装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4)从业人员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的。 (5)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的。 (6)在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4.居民生活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者。 (2)违规排放液化石油气或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者。 (3)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互相倒气者。 (4)自行拆、改天燃气管道以及自行拆修液化石油气钢瓶瓶阀等附件者。 (5)违规排放和使用天然气者。 (6)其他可能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5.违反《兰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中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从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学校原有的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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