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政党,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理想信念的灵魂。一旦失去正确信仰,放弃理论武装,就容易在金钱权力等各种诱惑面前放弃原则,导致思想蜕变、走向腐化堕落。党员干部搞迷信活动绝不是一件小事,必须以严格的纪律予以规制。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新增了党员“个人搞迷信活动”的内容,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对此,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把握。
综合主观动机、不良影响等方面认定处理。迷信是指相信神灵鬼怪等超自然的东西存在,《条例》此处的迷信一般是指个人或通过民间算命先生、风水大师等进行占卜、看风水、看相算命等活动。个人搞迷信活动违纪行为主体是一般党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迷信活动仍然为之,侵犯的客体是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在认定是否构成个人搞迷信活动的违纪行为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既论“心”也论“迹”。根本上是看其主观动机目的,判断其行为根源是否源于理想信念缺失。从大量典型案例看,违纪违法党员搞迷信活动,最主要的原因是三观扭曲,或对金钱、职务升迁有过度欲望,或祈求违纪违法行为不败露、不被查处,或对后世、来世生活等虚无缥缈事物的追求。这些都已经违背了对一名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因此在认定个人搞迷信活动时不能拘泥于“不良影响”必须造成大范围或多人的负面评价。只要其思想信仰出现严重偏差,搞迷信活动的行为造成其他人对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产生质疑,引发群众议论,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个人长期、多次搞迷信活动,花费时间、精力,未能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履职决策时,以迷信活动代替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造成工作失误;不讲奉献、不重工作实绩,妄图通过搞迷信实现所谓仕途顺利等等,均可视为造成不良影响。我们也承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科学技术远未实现高度发达,落后思想在社会上仍有广泛影响。有些党员其客观行为表现上虽然参加或者从事了带有迷信色彩活动,但没有不良动机,比如出于尊重家人意见出席了一些当地常见家庭仪式,孩子起名时请人算了“八字”、考虑了“五行”等,这些行为如系偶尔为之,没有造成前述不良影响,一般不认为是“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如果在过程中确有不妥之处,应及时提醒或者批评教育,不宜一律认定违纪。
与其他违纪行为的区分。一是把组织者与一般参加人员、个人搞迷信活动的人员以及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区分开来。组织迷信活动是组织多人共同进行迷信活动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情节恶劣,因此只要认定即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一般参加人员和个人搞迷信活动的人员,只有造成不良影响才给予处分。对于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知道是迷信活动后立即退出的,或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二是把个人搞迷信活动同信仰宗教区分开。宗教有系统的宗教理论、教义教规,有较为严密的组织体系、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和制度。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或除名。迷信没有系统理论教义,没有合法的组织和活动场所,多数迷信活动只是少数迷信职业者的骗术。如果通过宗教的某个仪式或者某项活动,如通过戴平安符、烧香拜佛、做法事等寻求寄托,而不是系统地信仰某个宗教,应认定参加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同时,宗教场所一般位于名山大川、风景名胜区,党员干部到一些寺庙、道观、教堂等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参观游览,没有烧香拜佛、求神问道等封建迷信行为的,不构成信仰宗教或者搞迷信活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六审查调查室 马玮)
原标题:如何根据《条例》对个人搞迷信活动进行认定处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