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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师资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0-17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师资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陇师专发〔2007〕51号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规程》,规范我校师资培训的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师资培训的实效性,使我校师资培训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陇南师专师资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一、培训原则
1、坚持思想品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并重的原则。
2、坚持专业对口、按需培训、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3、坚持高起点、多层次、校外培训和校内培养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提高胜任培训和辅优骨干培养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全面规划,重点优先,在职为主,形式多样,分批有序的原则。
二、培训形式
1、岗前培训。新补充到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没有参加过教师专业的新调入教师,都要参加甘肃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新上岗教师还要参加教学实践培训,各单位要结合学科专业实际,制定《新上岗教师教学实践培训计划》,确定教学效果优秀的教师做导师,指导新教师的教学工作。
2、外请专家对我校教师的培训。本专业教师全部参加。
3、攻读博、硕士学位。凡年龄在40周岁以下教师,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攻读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4、国内外访问学者。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和实践经验,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和任职三年以上的优秀讲师,根据课程建设和学科建设需要申请参加。
5、骨干教师进修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45周岁以下承担基础课或专业课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可根据课程建设和学科建设需要申请参加。
6、单科进修。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备完成进修任务所必需的业务基础的专任教师,根据课程建设或科研课题项目急需、可申请参加。进修时间半年或1年。
7、教辅人员业务进修: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教辅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申请进行离职或在职业务进修。
8、高级研讨班。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可申请参加。
9、其他短期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在本岗位工作1年及以上的教师和教辅人员可申请参加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组织的各类短期培训。
三、申请培训的条件
1、思想政治表现好,安心本职工作,爱生敬业,积极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遵纪守法,年度考核达到称职以上,身体健康,申请参加学习的内容与本人所从事或组织计划将要安排的工作专业对口。 
2、本人所负责的工作能够妥善安排。
3、学历(学位)培训,需在本校工作满二年以上(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及某些专业急需培养的骨干教师可以适当放宽);原则上,培训结束取得学历(学位)后,返校工作至服务期满后方能再次申请高一层次的学历(学位)培训,服务期未满再次申请高一层次的学历(学位)培训,前后服务期合并计算。
4、非学历(学位)培训,原则上每人五年安排一次一年以内的培训,培训进修结束后,一般需返校工作一段时间,方能再次申请培训。
5、符合接收培训学校的有关规定与条件。
6、没有出现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培训的行为。
四、培训的审批
(一)参加培训的教师须提前一年提出申请并填写《陇南师专教师进修申请表》交所在单位。各单位须在每年9月底前,填报本单位次年的《教师培训进修计划申报表》及附件(单位意见的具体说明),交人事处汇总,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制定全校的教师培训计划,报学校领导审批后由人事处发送到各单位,各单位依据培训计划妥善安排好本单位教师的工作。没有纳入培训计划的培训申请,原则上学校不予受理。
(二)经本单位初审同意申请培训进修的教师,均应到人事处师资科领取并填写全校统一的《教师培训进修审批表》,附上招生简章(非学历进修的还应附上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共同拟定的进修计划),按表中要求逐项递次办理审批手续。经所在单位和教务处签注意见,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批准,办理有关培训手续,并签订《教师培训进修协议书》。
(三)各单位依据计划,组织选派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培训。凡没纳入培训计划而要求计划外培训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否则按离职和缺课对待。
(四)全校脱产进修培训学习的名额控制在教师总人数的10%以内。
(五)安排培训教师必须列出明确具体的经费预算,作为费用审批报销的依据。
五、培训的管理 
(一)培训的过程管理
1、所有学校安排的进修、培训、访学的人员,必须制定明确具体的学习任务,学习内容和要达到的目标,并接受学校的检查。
2、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无特殊原因,系部和本人不得随便取消和变更。教师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得私自增加或调整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有必要的,须由个人提交书面申请和培养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报学校审批,否则培训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离职进修人员在离校前须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方向、培训时间、预期目标等)交到人事处师资科。到进修学校后,在一周内将指导教师、宿舍、电话、通信地址、邮编等情况函告人事处和所在系部,以便系部和学校建立定期联系和考核制度,督促按期完成进修计划和任务。
4、由学校选送的各类离职培训进修人员,应在规定时间返校报到。未经学校同意在外滞留,按旷工处理。
5、对于同一层次的学历(学位)培训,学校原则上只允许参加一次。对于未达到目标需要重修者,一切费用自理,重修期间不再享受学校有关进修待遇,只享受基本工资。
6、凡属学校指定胜任培训的教师和教辅人员,经培训(一般为半年,最多不得超过1年)后,仍不能胜任教学、科研或其他教学辅助性工作者,予以调离当前各自岗位。
(二)培训的考核
1、培训考核的标准
(1)保持良好的品行,维护学校的声誉。
(2)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进修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
(3)在原定的培训期限内修完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4)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的,在就读期间应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硕士1篇以上,博士2篇以上。
(5)在原定的培训期限内完成进修计划(非学历学位)。
(6)国内访问学者、一般科研进修或其他半年以上进修者,在进修期间要完成既定计划中的科研项目或任务(非学历学位)。
 2、培训考核的方式
(1)教师在进修期间,每学期要向单位负责领导作一次书面汇报,年终要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学成回校后, 须到人事处报到,填写《教师培训进修考核登记表》,连同培训单位的考核鉴定表、学习成绩(成果)证明书、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等以及培训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发表的论文等交到人事处(原件)和本单位(复印件)。并在本单位教师会议上作一次综合汇报,报告自己培训学习的收获以及培训中获得的专业学科研究新信息,培训单位在教学与科研及管理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培训体会及今后的新打算等。所在单位在审核以上材料基础上组织人员进行考核,人事处在所在单位考核的基础上审核有关费用报销项目。
(2)教师培训进修的各项考核材料、成绩成果和鉴定等,存入个人人事档案或业务档案,作为个人职称职务晋升、聘任使用和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3)教师外出进修期间成绩不合格,或有违纪违法行为,或受退学处理,视为年度考核和培训考核不合格,且取消或追回培训期间的一切培训待遇。
(4)不离职进修人员的进修情况,列入岗位考核内容。
六、培训经费与参加培训人员的待遇
(一)学校设立教师培训专项基金。
(二)培训经费报销项目:培训人员的学费、培训期间的往返交通费(每学期限报2次)、住宿费和生活补助等。
(三)按规定程序办理了审批手续的教师,在培训期内按计划完成了学习任务,经考核达到进修培训标准的,由学校按以下标准报销培训费:
1、参加在职攻读硕士以上学历(学位)人员的费用,获得学位后一次性报销。未获学位者费用一律自理。
2、对于经学校批准的参加访问学者项目、骨干教师进修班、单科进修、新课程培训经考核合格,培训费用全部报销。
3、参加短期(1个月以内)培训,进修期间的差旅费、住宿费按出差规定执行。
4、获得本科学历培训的费用自理。
(四)培训人员的待遇。凡属学校安排的各种进修培训,参加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住房补贴、医疗保险、节日慰问等)与在岗教师相同。校内津贴按《陇南师专校内津贴分配方案》执行。
七、培训进修后服务期及相关问题
1、攻读学位者:获博士学位,回校工作的最低服务期限不少于8年;获硕士学位者,回校工作的最低服务期限不少于6年。
2、离职进修者:在一年以内者,服务期为二年。国内访问学者在一年以内者,服务期为三年,两年以内者服务期为5年。
3、在培训期间和最低服务期限以内申请调离本校或辞职的,须退还学校培训期间发放的工资和资助的培训费,并赔偿违约金,具体算法为:
非脱产进修者退还费用=学校提供的培训费用总额
脱产进修者退还费=学校发放的工资福利补贴和资助的培训费总额
违约金=4000元(博士)或2000元(硕士)/年×未服务年限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九、本规定由人事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

http://222.23.16.7/rsc/news/Show.asp?i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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