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立建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精神,为了加强学校对教学督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维护教学秩序、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学水平、优化育人过程和总结育人经验诸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教学督导以树立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爱岗敬业精神,树立学生的优良学风,提高教学质量与教学管理水平为目的,坚持“督”与“导”相结合,重在提高的原则,通过“督教”、“督学”和“督管”,对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和教学管理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实行学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陇南师专教学督导委员会(简称“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1名,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委员10—15名。委员会下设督导办公室,教学督导员由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和外聘教授构成。学校督导办公室负责学校教学督导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由各学院分别成立,由主管教学院长任组长,由3—5名教学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任督导员,负责本学院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章 工作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教学督导主要采取“听、看、查、访”方式进行,包括督教、督学和督管三项内容,工作的范围涵盖全校各个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的全过程。
第七条 督教的范围是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综合训练等)全过程,督教主要采取听评课、检查教学文档、教师访谈、学生访谈等方式进行,督教的重点对象是:
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师;
承担教学任务的新引进教师;
首次承担课程主讲任务的教师;
承担新开设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
承担“精品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教学任务的教师;
学生评教反馈教学效果有待提高的教师等。
第八条 督学的范围是学生的学风情况以及学生的学习内容、方法和成效,主要采取听课、查看作业、查看试卷、教师访谈、学生访谈等方式进行,督学的重点对象是:
学习成绩突出,学风好,有好的经验总结交流的班级;
任课教师普遍认为班风、学风不太好的班级;
学生到课率经常低的班级;
专业思想不稳,就业去向和培养目标差异较大的班级;
因病因事复读、留级、转专业的学生。
第九条 督管的范围是服务教学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教学管理的各个环节,对教学工作配合情况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采取看环境、看设施、查材料、学生访谈、教师访谈等方式进行,督管的重点对象是:
(一)以往检查中存在问题的院系;
(二)执行专项任务的院系;
(三)新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重点教学环节的管理情况;
(五)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开展情况。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陇南师专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讨论制定督导工作计划,落实督导工作任务,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督导工作的重点;
(二)向学校反馈各类教学督导情况和建议;
(三)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由教学督导委员会主持召开学校督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会议。
第十一条 陇南师专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落实督导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收集校级督导材料,统计分析督导数据,撰写调研报告,定期反馈督导工作情况,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
(三)每学年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学期工作计划,撰写督导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
(四)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五)做好其他协调服务等工作;
(六)做好专职督导员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和检查与教学相关的各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
(二)结合学校的中心任务,在职能部门的协助下开展督导工作。
(三)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政策、决议等情况。
(四)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执行教学计划、教学过程实施(含实践教学)、教学管理和考风考纪等情况。
(五)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情况。
(六)监督和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包括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命题阅卷、论文答辩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
(七)收集和反馈各教学单位和师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师对学生学风的意见,学生对教师教风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八)针对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调研或专题调研。
(九)指导中青年和新上岗教师掌握教学技能和教学规律,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发现教学改革的典型、推荐优秀教学成果、及时宣传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
(十)了解、掌握和反馈各职能部门支持、服务教学工作情况,并协助学校开展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十一)经常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指导、督促学校的教学工作。检查备课、上课、教研活动、实验、实习、考试等各教学环节的实施情况,为教务处的教学过程管理提供意见。
(十二)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教务处提出改进意见。
(十三)对各类教学评奖、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从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方面给予建议性评价。
(十四)开展听评课活动,并认真填写《听课评价表》。《听课评价表》汇总教学督导办公室存档。参与和教学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任职条件与聘任
第十三条 在岗或退休教师任职教学督导员的条件:
(一)熟悉教育法规,懂教育教学规律,具备一定的教育科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熟悉教学管理过程;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三)原则上应有10年以上高校教龄,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退休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者,可聘为我校专职教学督导员;对于在岗教师或管理人员,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省级以上教学竞赛奖获得者、有丰富的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经验者优先;
(五)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胜任各项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的聘用程序:
个人自荐;
督导办公室审核;
学校研究确定人选;
学校正式聘任,聘期每届一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聘连任。
第十五条 各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由院系确定,原则上应包括分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各专业教研室主任,得到师生认可的教学能力突出的教师。
第六章 督导员工作纪律与要求
第十六条 纪律要求:
(一)教学督导员应规范自身行为,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耐心细致,杜绝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不得私自外传督导组对对参评对象的评价信息。
(二)教学督导员要虚心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提高督导水平。
(三)在执行集体督导任务时,有事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参与督导工作一个月者视为自动解聘。
(四)严重违反学校工作纪律的督导员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学习要求:
教学督导员应积极学习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相关文件,了解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形势,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
第十八条 工作要求:
根据督导内容,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参见附件),做到事实、问题和建议等分类清晰,描述准确。原则上,每周周五各督导办公室提交一次督导材料;若督导过程中发现急需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提交材料。
(一)听课要求:每个月每位督导员原则上听课12—20节,听课后要及时与任课老师交流,并给予指导;听课纪律要求与上课教师纪律要求相同;听课前、听课后通过访谈学生、教师,检查教学文件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教和学的情况;听课以节为单位,原则上不连听一个教师的两节课,尽量多了解一些教师上课情况。
(二)访谈(座谈)要求:每学期对每个听课院系至少组织一次学生座谈会,至少一次教师座谈会,了解学生和教师对教学、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日常教学秩序检查:每周至少一次日常教学秩序检查,检查范围要尽量以学院为单位,涵盖学院所有上课班级、教室和实验室。
(四)其他检查督导工作要求:其他常规教学检查和专项教学检查以具体通知为准。
第七章 待遇与权利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员有权按要求检查各类教学活动,查阅教学单位或教师个人的相关教学资料。相关单位或教师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的材料或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 教学督导员享受公派至省内外其它高校交流、学习督导经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外聘专职督导员在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后,每月由财务部门按聘任合同落实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教学督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等保障条件。
第二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有权自愿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并备案后退出督导队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学院教学督导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7.02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