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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学生党建工作有了新标准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推动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合格、贯彻落实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合格、共产党员行为和作风合格、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合格的目标要求,推进高校学生党建工作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中共教育部党组日前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据悉,此次出台的《标准》,是教育部党组全面贯彻落实2016年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的政治要求,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向高校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是落实部党组“四个合格”目标要求的一项制度安排,也是加强高校基层党建工作、解决学生党建突出问题的内在要求。

高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共设置了组织领导、教育培养、发展党员、党员管理、作用发挥和条件保障6个一级指标,涵盖了党建工作的主要方面。每个一级指标下设2—5个二级指标,共20个二级指标。“组织领导”对学生党建工作的体制机制、党组织设置和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教育培养”明确了党员入党前和入党后各个阶段的教育培养工作的具体要求;“发展党员”进一步细化了党员发展工作的程序和质量要求;“党员管理”针对党内组织生活、党内日常教育管理、党员权利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作用发挥”贯穿了“四个合格”目标要求,对党组织和党员如何发挥作用进行了具体阐述;“条件保障”从制度建设、经费保障和平台建设三方面提出规范性要求。

《标准》提出,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党建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学生工作(研究生工作)、宣传、共青团、党校、教务、人事等部门协同配合,院(系)党组织负责实施、学生党支部具体落实的学生党建工作格局。学校党委对本校学生党建工作负主体责任,学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其他党委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部门和联系院(系)学生党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对院(系)学生党建工作负主体责任,院(系)党组织书记负主要领导责任,副书记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校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学生党建工作,院(系)党组织每学期至少研究一次学生党建工作,学生党建工作有规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建立校、院(系)两级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系指导学生党支部工作制度。切实发挥党支部主体作用。坚持以“两学一做”为基本内容,以“三会一课”为基本制度,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形成学生党建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机制。

在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党支部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组、课题组和学生公寓、社区、社团组织等建立党组织,探索学生党建工作向最活跃、最具创新能力的组织拓展,扩大党的覆盖面,做到哪里有学生党员哪里就有学生党组织,哪里有党组织哪里就有健全的组织生活和党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

统筹院(系)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组织员、辅导员和班主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共青团干部等队伍建设。推动学生党建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落实职务职级“双线”晋升办法和保障激励机制,实行职务(职称)评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落实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和党务工作人员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的要求,确保学生党建工作力量配置,每个院(系)至少配备1—2名专职组织员,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

此外,《标准》对加强和改善党对高校的领导、加强和规范基层党建工作提出明确意见,要求把从严治党贯穿于高校党建全过程。强调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谋划,完善制度安排,立标准、打基础,推进学生党建工作规范化。

信息来源:《中国教育报》 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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