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学生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陇南师专学生管理手册》(学生处2019年9月编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并妥善处置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公寓管理规定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寓公共设施,自觉防范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学生应服从公寓及保卫工作人员的管理,积极支持舍长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和生活,按时就寝。上课和午休时间段、熄灯后,不准在公寓内吹拉弹唱和做其它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六条 学生要遵章安全用电。严禁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热毯等违章电器。不毁坏、不私自拆修公寓电器设备。
第七条 学生要提高警惕,注意安全,防火、防盗。离开公寓或休息时要锁好房门,宿舍钥匙不能转交他人。在公寓遇到陌生人及可疑人时,应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反映。不向楼内外乱扔物品。不在公寓内点蜡烛,燃烧物品等。
第八条 严禁学生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酒精类及玻璃瓶装类饮料和饭菜带入公寓。禁止学生在公寓内做饭。
第九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内酗酒、打麻将、赌博及进行有赌博性质的活动,严禁打架斗殴、聚众喧哗或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条 法定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须经学院批准后,凭辅导员签字假条住宿。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出现以下情节者,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1.晚上熄灯后,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且不听劝阻者。
2.在公寓内违章使用电器者。
3.未经批准,在宿舍留宿他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熄灯后在宿舍点蜡烛经劝阻不改的,除照章处罚外,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夜不归宿、私自在外租住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发现学生公寓内存在不安全隐患,学生应主动上报宿管人员。
第三章 其他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在教学区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并维护公共秩序。
1.在图书馆、教室、自习室等公共场所要遵守有关规定,不扰乱秩序,不起哄。
2.教室熄灯后,应及时离开,回到公寓做就寝准备,不在教室逗留。
3.遵守餐厅秩序,自觉排队买饭,不拥挤、不插队或做其它影响正常秩序的行为。
4.不在校区间马路上或教学楼、公寓内踢球、打球。不在校园内随意张贴宣传品。
5.举办报告会、演讲会、沙龙等活动要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触及刑法的,由学院上报保卫处予以处罚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盗窃公私财物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隐匿、毁弃或者私自拆开他人邮件、电报的。
4.盗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5.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购买的。
6.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情节恶劣者。
二、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猥亵妇女或者进行有伤社会风化活动的。
2.谎报案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的。
3.非法私藏、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
4.在计算机网络上传播、散布非法信息的;未经允许,擅自创建局域网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之一的:
1.在严禁吸烟的地方吸烟,或不按规定动用明火及从事其它违章作业的。
2.因个人责任引起火灾事故的。
3.用电、用火、用气违反防火安全规定的。
4.在办公室、集体宿舍违章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明火、电热器等的。
5.阻挠、干涉灭火救灾,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拒不服从指挥的。
6.故意破坏消防设施的。
7.有火灾隐患,安全检查部门限期整改而未改正的。
第十六条 策划、参与打架处理办法
1.策划、参与打架,未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共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轻伤者,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加重一级处罚,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1.不尊重老师、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对老师、管理人员进行顶撞、谩骂的。
2.伪造或涂改证件的。
3.未经批准,在校内进行商业活动或散发、张贴宣传广告品的。
4.妨害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管理事务的。
对于公寓内因门锁被撬等原因发生被盗案件,公寓或学生要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并保护现场。保卫处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公寓管理人员及学生要积极配合保卫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班级定期召开学生安全管理会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研究并处理。
上一条:关于开展2019-2020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文学与传媒学院学生综合考评细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