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进一步加 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逐步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构建和谐校园,根据《国务院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 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 2007 ﹞ 13 号 ) 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 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 见》( 甘政发﹝ 2007 ﹞ 79 号 ) 等文件精神 ,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 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资金
第四条 资助资金来源
(1) 上级下达的有关资助经费。
(2) 学校自筹资金。
第五条 资助资金管理 资助资金由学校财务处专项管理,学生处负责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 资助工作机构、资助形式及办法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 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负责人、 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
第七条 学校实行“奖、助、贷、补、勤、减、免、缓”的“八位一体” 资助体系,即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学校 单项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各类临时补助、 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费减、免、缓、绿色通道等形式进行资助。
第八条 资助办法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按照《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规定认定。其中,受各类临时补助、 学费减、免、缓等形式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人数一般掌握在学生总数 的 5%-10% 左右。
2、每学年初,按照《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认定程序,各学院、各班在深入了解、认 真调查的基础上,做好认定工作,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分为一 般困难 25%、困难 15%、特殊困难 10%,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并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备案。
3、对家庭突发特殊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出具相关的证 明材料,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学生处审核,经学校研 究给予一定的临时困难补助。
4、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和学费缓、减、 免等资助形式,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办理。
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予资助:
(1)学业成绩差而留级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3)生活奢侈、有不良嗜好者;
(4)不实事求是反映家庭情况者;
(5)不愿参加勤工助学、社会实践活动,或在勤工助学过程中不 服从安排者;
6、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名额,不搞学院、班级平衡,把有 限的资助资金用在真正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7、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将每次资助情况向全校公示,接受师生的 监督。公示期间,经举报核实,对不符合资助条件者,将取消其资助资格。
8、根据学校实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 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同时原《陇南师范高 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暂行办法(修订)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 地分配资助资源,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帮助他们健康成长成才,切 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身上,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 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 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 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合理”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 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即:学校资助工作领 导小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班级认定 评议小组。
第六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校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 领导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成员。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 生资助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 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和审核本学院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班级(专业)成立以首席辅导员、班级辅导员、班主任、 学生代表任成员的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专业)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 视班级总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 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九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 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应结合本市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 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和资助档次。认 定标准原则上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 3 档:A 类 一般困难, 不超过在校生的 25%;B 类 困难,不超过在校生的 15%;C 类 特殊困难, 不超过在校生的 10%。
第十条 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家庭低保学生、农 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 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应全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作为重 点资助对象。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将同时寄送《高等 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甘肃省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建档 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信息认定表》,在每学年 6 月 15 日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甘肃省省内高职(专 科)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信息认定表》,学生持《高等学校学 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持《甘肃省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信息认定表》 到家庭所在地县级扶贫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初,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 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 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 调查表》。
第十五条 每学年 9 月 1 日 -10 月 30 日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 班级(专业)认定评议 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 况调查表》、《甘肃省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信息认定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 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资格,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七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学院公示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学
院资助工作领导 小组应在接到反映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学生处审核、公示 各学院将审核通过的《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陇南师 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报学校学生处学 生资助管理科。学生处审核通过并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院将《陇 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 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留本学院存档,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将《陇 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存档备案并 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建立档案 各学院按年级(班级)建立学生资助(奖、助
、贷、勤工助学、减、免等)信息档案,留存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并规范学生资助档案的 收集、整理、保管、使用与销毁等工作。
第五章 认定的复查、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 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 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
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 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的监督与指导,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同时原《陇南师 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废止。